被逼着写的借条会不会有法律效力呢?
一、被威胁、胁迫、恐吓时所写借条无效;
其内容不属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,不受法律保护。但是,被逼迫人在解除了逼迫、威胁后,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,陈述被逼迫写出借条的事实,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,也为以后法庭对被逼迫写出借条的合法性、真实性留下宝贵的证据。
3.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:一方当事人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另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,该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。
第二,如何确定借条的诉讼时效?
在借款纠纷中,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,即诉讼时效问题,根据诉讼法,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。所以,借款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?在两种情况下,一种是写在借条上的还款日期,另一种是没有写在借条上。如果规定了还款日期,则诉讼时效从还款日期到期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,如果债权人在三年内未催告债务人,则丧失胜诉权。未写出还款日期的,根据司法实践经验,确定未写出还款期起的借款期限的起算点,实际上有以下几种类型:
债务人在债权人催告后即表示立即履行,但事实上并未履行,诉讼时效应从催告之日起计算;
如果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,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,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,就等于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,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转变为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,那么,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的,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;
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,债务人当场明确拒绝履行的,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,债务人拒绝履行属于行使抗辩权,则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,诉讼时效也不起算;
(四)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性权利,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,且否定了债权的存在,则无论债权人是否规定了宽限期限以及该期限是否到期,诉讼时的影响都应从拒绝之日的次日计算;
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,债务人未明确拒绝履行的情况下,双方商定有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,在该期限届满时,不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,只要债务人客观上不履行,诉讼时效应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。
因受过他人威胁、暴力,逼于无奈而写出的借条,由于违反了《民法总则》《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的平等、自愿原则,一般为无效借条。而且实践中需要有证据证明,所写的借条确实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作的,还可以要求对方出具之前借款的凭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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